首页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材料成形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2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成形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会议室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使各部门明确会议室使用的申请流程及规定,实现实验室行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相应会议室的管理。会议室位置和名称如下:

    (一)先进制造大楼西楼C306会议室(容纳30人以内);

    (二)先进制造大楼西楼A308报告厅(容纳80人以内);

    (三)先进制造大楼西楼C412、A409会议室(容纳30人以内)

    第三条   会议室用途:C306会议室属实验室及学院重要的会议接待场所,主要用于对外接待和召开院级会议;A308报告厅属实验室与学院重要学术活动和会议场所,主要用于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与会议,会议室和报告厅原则上不做他用;C412、A409会议室主要用于开展小型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室的使用管理由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申请使用C306A308须提前在先进制造大楼西楼实验室C310行政办公室查询会议室的空闲情况并填写《会议室使用登记表》;申请使用C412A409需自行到会议室现场预约登记。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五条  会议室的使用遵循先全局后部门、先紧急后一般的原则,且保证实验室及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及各行政会议的优先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需按照预定的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后,如因会议变动放弃使用,原则上应在预定使用前一天通知实验室行政办公室,以避免会议室资源的浪费。

    第八条  会议室内调音台、投影仪等设备由专人调试,使用者须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使用者须自觉保持会议室内卫生,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撤除横幅、标志和粘贴物等,自觉清理废弃物、整理好桌椅。

    第十条  未经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损害会议室桌椅、墙面、地面和顶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会议室内配备的设施或仪器设备损坏者,经检查确认后,须按实际价值实施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材料成形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成形与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8年10月27日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先进制造工程大楼西楼

    邮政编码:  430074

    联系电话:  027-87554405

    E-mail:  matproc@hust.edu.cn